
| 索引号 | 113301003229017689/2025-1010455685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5〕11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健委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5-0004 |
杭州nba直播吧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将《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杭州nba直播吧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5〕1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nba直播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运营补助和管理(不含幼儿园托班)。
二、部门职责和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质量评估及资金补助等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三、术语定义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别指收托12个月龄以下、12—24个月龄、24个月龄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婴幼儿的班级。
(三)全日托指托育服务时间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半日托指托育服务时间小于4小时且在托的时间为半天或不足半天。
四、补助原则
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托成本、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五、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认定条件。依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1.合理收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基本服务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格。
(1)全日托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每人每月保育费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可在此限定下放宽10个百分点。
(2)半日托保育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保育费按照实际收托班型收取,并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保障质量。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应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质量要求。
3.员工利益。托育机构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卫生评价报告回执单、备案回执单、机构收费标准及退费相关说明等材料。
2.审核公示。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签署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4.结果公布。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要求。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其间如发生机构法人、名称、价格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六、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24个月龄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半日托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标准的70%核定。
(二)核算要求。
1.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备案的总托位数。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法定节假日计入在托天数。不满15天按天折算。
2.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附件3)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
(三)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承担,市级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予以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七、补助发放
(一)补助周期。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度10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首个补助周期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
(二)发放要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化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收托月数、应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银行对公账户,并接受监督。
八、退出机制
(一)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追回不当补助资金或取消补助资格。
1.主要负责人或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3.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的;
4.存在安全、卫生健康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行为的;
7.未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三)对因各种原因退出或停止办托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并处置好消费纠纷后,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待本周期结束后统一发放补助。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细则,鼓励适当提高乳儿班、托小班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区、县(市)自行承担。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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